恶意拖欠物业费,真的不值得!!!
如今在一些业主眼里,拒交物业费成了与物业“抗争”的最佳途径,当然,拒缴物业费的业主们也有自己的说法,让我们先来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吧:
小张的说法:
两年前,一个伸手不见五指的夜晚,小偷到我家,把我藏在鞋盒子里的3万块私房钱给偷了,整整攒了4年,老婆都木有找到啊!!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小王的说法:
我家在顶楼,一到下雨天屋顶就漏水,大衣柜长的蘑菇可以炒菜了!!物业公司对房屋质量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小李的说法:
我家隔壁养了一只狗,天天叫个不停。我家孩子学会的第一句话不是“爸爸”、“妈妈”,居然是“汪汪”,物业公司对居民养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以上说法可以作为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吗?
不交物业费?
物业、律师、法院都会来找你的
7月2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将拒交或恶意拖欠物业费行为的业主纳入个人诚信系统。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进一步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同时,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案件一旦被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其违约的不良记录将被人民法院上传至互联网上,这样的结果将会给当事业主的声誉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另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将对恶意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建立黑名单制度。进入黑榜后,不诚信的业主各个方面都将受到制约,比如不能购买机票,乘坐高铁,宾馆酒店限制消费等等。
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业主不应该因为开发商的问题而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管费,应当由开发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要包括第三方违约或侵权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损,例如养狗、停车等相邻权纠纷、财物失窃、人身损坏等纠纷。因为这些损害的赔偿责任与物业管理是两种法律关系,责任主体是第三方,并不能成为抵扣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公共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为由进行抗辩,需要拿出证据证实。但由于物业管理是动态的,长期的,是否存在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很难认定。因此,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和服务质量瑕疵很难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但可以成为物业服务企业减收相应服务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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